深劳社[2008]106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各企业年金理事会:
自去年年初我市企业年金备案工作启动以来,已有一批企业已通过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为了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基金规范运作,促进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255号)的规定,现就报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8年7月31日起,凡在我市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或在我市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该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季度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集中报送我局。
2、2008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受托人需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局。
3、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如果出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须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重大情况,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我局。
4、报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3楼1309室
5、咨询电话:0755-25942510
特此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一日